
2023年5月,原告某食品公司与被告某文化传媒公司签订《直播及短视频推广服务合同》,约定由被告在三个月内,通过指定平台为原告的一款产品进行直播推广及短视频发布,合同总服务费2万元。原告依约支付了全部费用,合同履行期届满,原告发现产品销量增长远未达预期,投入产出比严重失衡。原告认为被告在服务过程中短视频内容同质化严重、直播间多次停播等属于“服务不到位”,未能实现其合同目的。遂诉至法院,请求判令解除合同,并由被告全额返还服务费。案件受理后,承办法官意识到,本案争议核心在于对“服务到位”标准的理解,若机械判决,难以实质化解矛盾。于是第一时间联系了被告,被告表示,他们已经严格履行了合同内容,合同中也并未对短视频播放量或具体销售额等做出明确担保,销量低迷可能与产品本身竞争力、市场环境等多种因素有关,不同意解除合同与退款。了解到这一情况后,承办法官和调解员将当事人约到法院,双方当事人分别交上了厚厚的一摞证据,且双方情绪对立、矛盾尖锐,眼看调解陷入僵局,承办法官和调解员将双方分别带到不同的房间,开展“背对背”调解。一方面,承办法官告诉原告,理解其投入后未见回报的焦虑,但在合同未约定“保底销量”的情况下,将销量不佳完全归咎于推广方,举证存在难度,诉讼风险较高,建议其将诉求调整到更合理的范围;另一方面也向被告指出,虽然合同无明确效果条款,但作为专业机构,其提供的服务应达到行业一般专业水准,并切实努力促成推广目的,当前效果确实不理想,从维护商誉和长期合作角度看,适当分担风险、补偿对方损失,有利于纠纷解决。经过多轮的磋商调解,最终双方决定采取“部分解除、折价返还”的方案,这样既认可了被告已付出的成本,又对原告认为未达到预期效果的部分进行了适当补偿。这一方案跳出了“全有或全无”的争论,转向了更具有直接效果的损失分担。最终被告当庭向原告过付2000元,双方纠纷至此解决。对于这类事实复杂、标准模糊的新类型纠纷,承办法官充分发挥调解“柔性解纷”的优势,不简单评判是非,而是着力于平衡利益、化解心结、寻求双方利益最大公约数,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。下一步,淄博高新区法院将持续关注数字经济领域的司法需求,不断优化涉网纠纷审理机制,通过典型案例发布、送法进企业等多种形式,引导市场主体规范交易行为,防范法律风险,以更精准的司法服务护航新业态、新模式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。举报/反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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